1范围
本规范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,具有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的形成、积累、整理、归档、保管、利用、移交的原则和方法。
本规范适用于大连市各级机关、人民团体,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。
2定义: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
2.1数码照片:指用扫描仪、数码照相机等设备获得的,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盘、光盘、存储卡等载体,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、处理,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。
2.2数码照片档案:国家机构、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,有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。
3归档
3.1归档范围: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、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数码照片均属收集范围。
3.2归档要求
3.2.1形成部门负责对归档的数码照片进行收集整理,按规范要求编写文字说明,编制数码照片目录,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,并办理移交手续。
3.2.2归档的数码照片、文字说明二者应齐全。文字说明要充分体现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事由、背景、摄影者等六要素,确切地反映照片的内容。
3.2.3数码照片收集时应统一将其转换为TIFF、JPEG格式,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说明。
3.2.4拍摄的数码照片像素数应在300万以上,扫描的数码照片线数应不低于600dpi。
4分类:
数码照片采用年度分类法。
5整理
按年度建立数码照片文件夹,文件夹内存放归档的数码照片,一组关系密切的数码照片存放在同一个数码照片文件夹内。
6存储
6.1一个归档年度的数码照片应拷贝至一盘或多盘载体中,不同归档年度的数码照片不应存储在同一盘载体中。
6.2推荐采用一次写光盘作为数码照片的存储载体。禁用软磁盘、移动U盘作为数码照片的存储载体。
6.3 将数码照片写入光盘进行存储时,遵循如下原则:
6.3.1 刻录光盘时要采用整盘刻录的方式,不得使用多段刻录等方式。
6.3.2 数码照片光盘存储采取树形结构,每张光盘只有一个根目录。在光盘上采取多级目录管理。
6.4每张光盘的根目录下有说明文件、数码照片文件夹、数码照片目录。数码照片光盘具有如下信息组织结构:
6.4.1说明文件
6.4.1.1文件内容:有关存储载体的各种信息。包括全宗号、盘号、全宗名称、形成时间、张数、套别、制作人、审核人、制作时间等。
6.4.1.2文件格式:说明文件为字符文件。每行的左边为标题,右边为说明内容,中间用冒号分开。字符代码应符合GB/T1988、GB2312的规定。
6.4.2数码照片文件夹
6.4.2.1文件夹内容:存放归档的数码照片。
6.4.3数码照片目录(见附件一)
6.4.3.1文件内容:数码照片目录的电子版本,目录内容对应数码照片文件夹中存放的照片。
6.4.3.2数码照片目录项目包括照片号、责任者、照片题名、拍摄时间、摄影者、备注。
6.4.3.2.1照片号:一张光盘保存的数码照片从“1”开始编制照片号,数码照片编号采用:盘号+照片号的形式,盘号和照片号各为4位阿拉伯数字,不足4位的在前补“0”。 如1号光盘第9张数码照片应命名为00010009.jpg(数码照相机照片)或00010009.tif(扫描照片),其中第1-4位为盘号,第5-8位为照片号。
6.4.3.2.2责任者:形成数码照片单位的全称或通用简称。
6.4.3.2.3照片题名:简明概括的反映数码照片的具体内容,包括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事由、背景等要素。
6.4.3.2.4拍摄时间:数码照片的拍摄时间,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20080303。
6.4.3.2.5摄影者:数码照片的拍摄人。
6.4.3.2.6备注:注释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。
6.5重要的数码照片应冲洗出一套,按照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》(GB/T11821-2002)的要求,进行归档管理。
7编目
7.1数码照片光盘封面(见附件四):光盘的包装盒上应加贴数码照片光盘封面。封面内容包括全宗号、盘号、张数、制作人、制作日期、审核人、软硬件环境、套别、光盘题名等。光盘封面使用符合要求的书写材料填写。
7.1.1全宗号: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。
7.1.2盘号:按形成时间从“1”开始编制流水号。
7.1.3张数:光盘内数码照片的数量。
7.1.4制作人:制作数码照片光盘的人员姓名。
7.1.5制作日期:制作数码照片光盘的时间。
7.1.6审核人:检查数码照片光盘质量的人员姓名。
7.1.7软硬件环境:识别或运行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。
7.1.8套别:填写A、B、C。其中A表示封存保管,B表示提供利用,C表示异地保存。
7.1.9光盘题名:单位名称+****年+ 的数码照片文件。
7.2数码照片光盘目录(见附件三):数码照片光盘目录应逐张光盘编制,数码照片光盘目录项目包括全宗号、盘号、题名、起始年月、终止年月、张数、备注。
7.2.1全宗号: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。
7.2.2盘号:按形成时间从“1”开始编制流水号。
7.2.3光盘题名:单位名称+“****年”+ “的数码照片文件”。
7.2.4起始年月:光盘内数码照片的最早拍摄年月,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200801。
7.2.5终止年月:光盘内数码照片的最晚拍摄年月,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,如200809。
7.2.6张数:光盘内数码照片的数量。
7.2.7备注:注释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。
8移交
8.1移交检验 数码照片形成部门在移交之前应对归档的载体及其技术
环境进行检验,检验项目包括载体是否清洁,是否有划痕;数码照片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有效性。合格率应达到100%。
8.2移交手续
交接双方验收合格后,填写《数码照片移交、接收检验登记表》(见附件二)。一式两份,交接双方各保存一份。
8.3移交进馆
各单位应定期将数码照片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,移交时按档案馆有关规定办理。
9保管
9.1数码照片光盘应一式三套,一套封存保管,一套查阅使用,一套异地保存。标识方法见7.1.8。
9.2避免擦、划、触摸光盘的记录涂层。
9.3光盘只有在使用时才能将其从包装物中取出,使用后及时放回包装物中。擦拭光盘去除光盘上灰尘、异物、污斑、指纹和液体,应使用干净的棉布从光盘的中心沿半径方向朝光盘的外缘擦拭,禁止沿光盘的圆周方向擦拭光盘。
9.4光盘应竖立存放,避免挤压。不得弯折,不得堆叠存放。
9.5光盘的标签粘贴在光盘的包装物上,不得直接在光盘上粘贴标记。
9.6光盘的存放环境要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、避免紫外线照射,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4℃-24℃之间,相对湿度控制在45%-60%之间。
9.7光盘一般每满4年转存一次,原盘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。
10利用
10.1数码照片的封存载体不外借,只能以拷贝或网上传输的形式提供利用,并应登记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允许擅自复制数码照片。
10.2 利用时应遵守保密规定。对具有保密要求的数码照片采用联网的方式利用时,应采取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。
11附则
11.1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。
11.2本规范有效期为5年。
11.3本规范由大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。
附件一
数 码 照 片 目 录
照片号 | 责任者 | 照 片 题 名 | 拍摄时间 | 摄影者 | 备注 |
附件二
数码照片光盘封面格式
全宗号 | 盘号 | 张数 | |||
制作人 | 制作日期 | 审核人 | |||
软硬件环境 | 套别 | ||||
光盘 题名 |
规格: 60mm * 40mm 。
附件三
数码照片光盘目录
全宗号 | 盘号 | 光 盘 题 名 | 起始年月 | 终止年月 | 张数 | 备注 |
附件四
数码照片移交、接收检验登记表
检验项目 | 单 位 名 称 | |
移交部门: | 接收部门: | |
载体外观检验 | ||
病毒检验 | ||
真实性检验 | ||
完整性检验 | ||
有效性检验 | ||
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登记表、软件、说明资料检验 | ||
填表人(签名) | 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
审核人(签名) | 年 月 日 | 年 月 日 |